导报讯(记者 张韩丰 通讯员 满荣 林挺)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审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39万多元的案件,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丁某的存款损失39万多元。

  家住漳州的丁某,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银行卡在自己手里保管。但是去年1月25日18时3分,震惊的一幕发生了,丁某收到银行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出现4笔消费:9.8万元、9.8万元、9.8万元、9.85万元,该4笔消费发生地点为湖南长沙市长沙惠达卫浴商行。

  短短4分钟内,被人盗刷39万多元,丁某立即警觉起来,几分钟后,他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业务,当下在该行漳州中山支行门口手持该卡拍照片。随后,他向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20分钟后,该卡在漳州市芗城区ATM被吞。

  2016年3月25日,丁某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丁某认为,根据其提供的2016年1月25日原告在被告银行漳州中山支行门口手持该卡的照片、该卡被吞卡的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储蓄卡被盗刷时原告人在漳州市且卡未离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丁某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储蓄卡于2016年1月25日消费合计392500元是被伪卡盗刷造成的,被告作为该储蓄卡的开立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赔偿原告的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被告作为发卡行,对伪卡有识别的义务,本案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足以证明被告所发行的储蓄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着技术上的缺陷,据此,该储蓄卡被盗刷的392500元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