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房东隐瞒情况,驳回诉求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杜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杜女士的违约损失与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存在过错,且未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

  法官分析说,首先,认为杜女士通过中介出售其房屋须经“网签”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行政要求,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是导致杜女士无法再次订立买卖合同而违约的直接原因,中介并未侵犯杜女士的民事权益。

  其次,结合双方的短信,可以确认3月8日当天吴先生并没有配合解除合同。杜女士与吴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后,才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的,所以被告中介在厦门网上房地产备案原告与第一位买家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具有过错。

  最后,杜女士另售房屋不能再次办理“网签”的损失,与被告中介办理“网签”的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杜女士明知自己的房屋交易纠纷尚未妥善解决,明知涉案房屋应已办理“网签”备案,仍故意隐瞒情况,并通过其他中介另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介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二手房买卖先查网签

  法官说,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时,一定要先查询房屋是否网签备案。房屋已经网签备案,很可能是卖方之前已出售给他人,存在一定的纠纷。

  对购房人来说,购买这样的房子,可能存在不能交易过户的风险,说不定卖方之前已经卖给他人,不排除一房两卖的可能。

  而对卖方来说,已经网签备案的房屋,如未撤销网签备案,再次卖房可能因无法交易,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