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他们开了10多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从中牟利,涉案金额近4亿元。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曾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十二年零六个月,并被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40万元。

  经查,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刘总伙同许某(另案处理)等人,借用其亲属小婷等人的名义,在湖里区租用厂房,先后开办了四家公司,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通过蔡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外虚开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造成实际生产的假象,刘总还特意采购了部分针织机械,并将租用的厂房无偿提供给其他服装企业、个体户使用,由服装企业、个体户自主加工生产、销售与上述四家公司无关的服装。经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核查,上述四家公司对外虚开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29份,价税合计1.9亿余元,税额合计2900多万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刘总伙同被告人曾总,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相同手段,在厦门市分别开办了8家公司,在无实际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通过蔡某等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被告人刘总、曾总还使用相同手段,在江西省开办两家公司,对外虚开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总伙同他人设立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22份,价税合计3.83亿元,税额合计5564万元,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93份,价税合计1.83亿元,税额合计2660万元,数额巨大。因此,法院判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