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 岂能说是“意外事件”

  不久前,新入园的幼童小彬在市区某幼儿园吃中饭时,因老师上菜时,他无意间伸出手将盘打翻,导致自己被菜汤烫伤。经伤情鉴定,其伤残等级为10 级。事件发生后,小彬的父母找幼儿园讨说法,可幼儿园负责人称这是“意外事件”。3月7日,双方对簿公堂,辖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展开调查,最后裁 定幼儿园应当对小彬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一次性付给小彬的家长3500元赔偿款。

  为何幼童在校被菜汤烫伤,幼儿园要为其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呢?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 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相同之处是,都发生了损害结果,且都没有被行为人所预见。而不同之处在于,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因此,二者有明显区别,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的关键。而上述事件的发生,幼儿园管理人员是完全 可以预见的,且完全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譬如热菜汤可以凉凉后再端上学生饭桌,端上后更需要有专人看管孩子等。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故完全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因此裁定学校承担事件的全部责任。(卢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