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13日讯 日前,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详见表)。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其中,泉州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另外,厦门各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福州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位,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有20个县。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年均增幅6%。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2%,年均增幅6.1%。

  据介绍,我省原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7月1日发布的,近两年,全省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海都记者 刘世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