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今年5月发生的山东招远血案曾震惊一时,被“全能神”毒害的一家在麦当劳动手打死了无辜的就餐者。今天上午,我市集美区法院集中宣判了8名被告人,他们同样是“全能神”邪教的成员,执迷不悟传播“教义”,构成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集美区法院表示,希望通过公开宣判,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邪教,并警示“教徒”们悬崖勒马,莫让邪教毁了自己。

  8名被告人中包括3名男性和5名女性,户籍地均在省外,文化程度都在高中以下,来厦后暂住在集美区,最年长的是53岁的吴某汉,最年轻的是90后女孩朱某。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文/图 记者 彭菲)

  【传播方式一】

  建起“据点”,“学习交流”邪教书籍

  吴某汉、全某礼、张某发三人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还分别给自己取了教会的代号。吴某汉经常在其暂住处向其他邪教成员提供邪教书籍、MP5播放器,一起“学习交流”。2013年四五月间,吴某汉将117本书籍和139份材料交给全某礼,全某礼又转给张某发,之后三人经常相互提供邪教宣传书籍和其他材料。2013年11月,三名被告人被警方抓获,在三人的暂住处缴获了上述“全能神”邪教宣传书籍、材料、MP5播放器等物。

  判决结果: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汉、全某礼、张某发因传播“全能神”邪教书刊100册以上,宣扬邪教,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某汉有期徒刑4年,判处全某礼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张某发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传播方式二】

  在QQ转载,开放供人浏览

  张某莲、代某蓉、曹某、朱某4名女子年龄不相同,老家也不同,却因为共同信奉“全能神”走到了一起,租住在灌口镇上塘社的同一间房子里。2013年8月至11月,这四人分别在自己的QQ空间上转载“全能神”邪教宣传材料,空间未加密码,向所有人开放浏览。27岁的曹某转载最多,共计44篇,发布之后竟有1700多次的转发量。

  判决结果: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张某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处代某蓉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传播方式三】

  上街发传单,播放邪教视频

  今年26岁的李某(女)只有小学文化,从湖北老家来厦门打工,暂住在杏林,2012年12月12日加入“全能神”邪教后,她化名上街,在菜市场散发传单,被民警发现后处以行政拘留。

  但是李某并没有因此醒悟悔改,2013年6月至7月间,为发展他人加入“全能神”邪教,她在暂住处多次向其他成员播放“全能神”邪教的视频资料、讲解“全能神”邪教的“教义”。于2013年11月被警方抓获。

  判决结果:李某因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链接】

  关于邪教的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法官说法】

  邪教起初很有迷惑性

  其本质是反社会反人性

  承办法官说,这8名被告人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文化程度较低;在生活上遇到一些挫折,或是生病,或是经济困难,进而误入歧途。“全能神”邪教很有迷惑性,之初,它讲的是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渐渐地,其反社会反人性的面目才显露出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起刑点是3年。其中的朱某虽然被判处缓刑,但是在缓刑期间内应接受社区矫正,一旦有触犯法律的行为还将被予以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