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3日讯 据闽西日报报道,近日,武平县法院审理一起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的案件。法院审查后认为男方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

  【案情】2015年12月,张男与李女经亲戚介绍相识确认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8月5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李女于2016年11月24日 生一女孩。张男称其与李女唯一的一次同房时间为2016年4月8日,怀疑女孩非其亲生,不久此事得到李女承认。双方出现裂痕,开始分居。2016年12月 30日,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女离婚,确认李女所生之女与张男有无亲子关系,并要求李女归还婚前与婚后所要聘金等财物44500元。

  【审理】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李女于2016年11月24日生一女孩,现分娩后不足一年,张男依法不得提出离婚;且张男所诉情形也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遂作出上述裁 定。